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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时间:2019-06-21浏览:14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法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2017年),结合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副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校教务处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管理部门,教务处处长是学籍学历管理主要责任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主任(党总支书记)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校教务处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因创新创业,或者因为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到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由教务处组织各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教务处以及系部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复查有疑问者,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六条 学校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短期内能治愈者,经系部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级新生报到时持县级以上医校的康复证明,向所属系申请入学,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校复查合格,所属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办理报到、到财务室缴费,学校教务处依据学生报到缴费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核对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表》,核查、更改、补充相关信息后,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整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当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将学籍注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教务处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将已注册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布,供学生上网查询。学生也可登录教育部网站查询个人学籍注册情况(教育部网址:http://www.chsi.com.cn)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参加运动会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未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教师可根据本办法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根据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和请假情况,酌情计分。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成绩定为不及格,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因不可抗力造成缺课,且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如平时学习成绩确属优良,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由主管系领导批准,可以继续跟班学习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一般按五级分制记入成绩,即: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登记时必须全面反映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五年制专业前两年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按照40%20%40%的比例组成)。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结合以及闭卷、开卷、实践操作等方法。考查课程应结合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堂讨论、实际操作、平时测验、期末考核等进行。核心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系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或缺交作业量达1/3,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授课教师有权决定其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教师或系部必须有真实有效的相关记录。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学生有3次旷课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补考。

(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及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八)款,作开除学籍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运动会、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

第十四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一)因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个人填写《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缓考申请表》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属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如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二)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第十五条 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不再补考,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重修。旷考或者迟到三十分钟者,该课程记为旷考,一律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六条 补考、缓考及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一)凡是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一次;

(二)补考时间一般为开学后的第1-3

(三)应届毕业生最后的补考安排在3月中旬;

(四)补考课程合格按60分评定。

(五)缓考课程按平时和考试成绩录入。

第十七条 学生如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必须持学校指定医校的证明,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免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审核、体育教研室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因病请假应有校医室证明,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以上(含4天)由分管系主任批准,请假一周及以上由教务处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学生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请事假4天以上(含4天)应当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后报分管系主任批准,请事假一周及以上者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分管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校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累计超过6周,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作弊,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本校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二十一条  各个系每学期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发布警示通告。

第二十二条 各系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课程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五年制学生在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前应当参加进入高等教育的过关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不合格者不予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一学年两个学期所学课程的成绩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者,则留级处理。 

(二)一学年两个学期所学课程的成绩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则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按《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转学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实施。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校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校诊断材料),家长签字,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与否及时间长短,按入伍当年省教育厅最新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校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校医室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复学。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1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本校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学生,未办清退学手续的,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在校内公告,各系负责告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可申办退学证明。如申办肄业证书须至少学满一学年且所学课程全部通过考核。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金等。

第四十三条  设立创新成果奖励。为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实践能力,参与下列活动者,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查,提出给予具体的学分和成绩的意见,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1.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科技创作竞赛等活动成绩突出;

2. 专业技能强,获得高等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

3. 基本技能过硬,参加省级以上相关等级考试成绩优异; 

4. 参加科学技术研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5.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技活动成绩突出;

6. 参加素质教育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具体奖励办法按《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竞赛管理办法》和《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促进学生取得“双证书”的实施办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生考核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的;

2.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核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的;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作弊后无理取闹对有关老师并威胁的;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6.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

7.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8.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的;

9.抄袭别人答案或试卷的;

10.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11.在考场内使用移动电话、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辞典等电子产品。

12.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的。

第四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末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下(含三门)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两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二)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其学制年限。最长年限可延长学制年限两年。重修不单独占时间。

(三)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又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系核实后由教务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正式施行。五年制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转学管理实施办法

 

为维护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2017年),结合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成立学生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长任组长,由教务处长为副组长,由学生处长、招生办主任、系主任、监察审计处长以及师生代表为成员,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实行分级责任制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系统计整理材料和出具书面学生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材料,教务处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并整理材料审核上报,分管校长审批,校长签发文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1、签批校领导职责:学校负责人是转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转学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是转学工作的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2、教务处职责:负责完善和制定转学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指导和督促各校系转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审核学生转学资格和材料的审核,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3、招生办职责:负责审核转学学生的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录取分数、招生类别是否具备转学资格;

4、系职责:负责审核及整理学生转学材料;

5、学生处职责:整理并出具学生思想政治表现方面的书面材料;

6、监察审计处:负责转学过程的监督。

三、转学实施办法

    (一)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

被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委培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校学生要求转出省内高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申请,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2)学生填写《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学籍科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2、省内高校学生要求转入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校批准后,填写《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持经学生所在学校批准同意转出的《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审核,经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同意接收后,由学籍科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3、省外学生要求转入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经两校同意后,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转出学校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审批通过后,由学籍科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4、跨省转学的,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5、本校学生要求转入省外高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经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及转入学校同意转后,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转入学校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通过后,由学籍科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4)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3)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7、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校诊断的原始病历。

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8、办理转学的时间:

每年的220日至310日和820日至9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本实施办法自201791日开始实施。学校以往所发学籍管理文件中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按照“以生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高专阶段一年级新生。 

第二条 转出学生所在系或专业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无理由不得限制学生转出。 

第三条 转入学生必须符合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就读,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优先考虑同意转专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限制转专业:

1.入学时间超过一学期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3.应予退学的;

4.在校期间有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5.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合格学科;

6. 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班级排名未达前50%

7.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互转; 

8.中高职分类招生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9.校企合作班、定单培养班(签协议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0.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11.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转专业人数比例

新生规模在400人以下的各专业转出、转入人数均不得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就读人数的15%,新生规模在400人以上的各专业转出、转入人数均不得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就读人数的15%。学校按各专业申请转专业人数,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决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每年12月中旬填写《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表一),交到所在系,申请转专业学生所在系对申请者的操行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学生名单报至教务处。

2.考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第一学期期末学校统一组织的文化知识测试。文化课测试科目为高中语、数、外三科,分值比重为4:3:3

3.审核: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过考评的学生进行审核,依据成绩决定能否转专业。

4.公示:转专业结果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教务处下发正式转专业名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于第二学期第一周到转入系办理转专业报到手续,逾期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转专业程序由监察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全程监督。

第五章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考核满足条件而转专业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费,第一学年仍按原专业的收费标准交费。因其他原因转专业的学生,当年即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交费,在接到转专业通知的两周内凭通知到学校财务处补交或退回差额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修课,毕业条件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与转入专业核心课程不一致的已修课程成绩,不可替代转入专业核心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对转入专业要求必修而未修的课程,以自学为主,若人数较多,转入系可组织集中指导学习,或单独开班教学,并由转入系组织考核。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及家庭政治、经济状况的以个人为单位组成的书面材料。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录选、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材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任用人才的重要根据,也是干部(工人)档案形成的基础,为加强对学生学籍档案的规范管理,现根据学生学籍档案形成和管理的特点,结合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事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行政领导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并在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和校团委的共同支持下由学生所在系全面负责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学生档学籍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连续、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生学籍档案由各系负责管理,同时接受校内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保管学生学籍档案,为学校和社会积累个人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学生学籍档案材料;

(三)办理学生学籍档案的查阅、借阅;

(四)办理学生学籍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五)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调查研究学生学籍档案工作情况,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的分析统计工作;

(七)办理其它有关学生学籍档案事项。

第三章 学籍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七条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根据每个学生的经历和实际情况建立,并真实地、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及其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学生中学阶段学籍档案材料;

第二类 毕业生登记表;

第三类 实习鉴定表及实习总结报告;

第四类 考核、考察材料;

第五类 学生成绩表即学籍表;

第六类 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含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奖学金和优秀学 奖生干部等);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个人检查、调查报告、校系级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意见等);

第四章 管理范围

第九条 凡是由学校正式录取的各专业学生学籍档案一律由各系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个人学籍档案应立即转到学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一条 毕业前夕应将学生毕业生登记表、学籍表和相关电子档案留在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退学、因故死亡,因病休学学生的档案应作非在校学生档案妥善保存;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应及时将其档案按所在班级重新归入在校生档案。

第十三条 留级的学生学籍档案,每学年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立即将其学籍档案转到所留班级并记入名册(将原在班级的名字注销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学生若被学校除名,应及时将学籍档案转入非在校生类,如有就业的,按其有关规定将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 学生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学籍档案交由校档案室保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重新就业的,学籍档案即按有关规定转入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失踪、逃亡,其学籍档案仍由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五章 学籍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十七条 为了使学生学籍档案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收集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的材料,充实学籍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各系应将学生在校期间所形成的新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主管人员将收集的材料,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姓名书写要准确,不能用曾用名,也不能写同音字。材料上必须标明系、所在专业、年级、班级,并经组织审查盖章后方能归档。

第二十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处理,凡不应归档的退还形成材料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统一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如奖学金之类的表可用八开对折表格,不得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 学籍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原则,要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学生学籍档案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柜,档案柜要坚固、安全、要有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

(二)保管学生学籍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和现化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档案要用统一和规范的学生学籍档案袋。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负责管理好学生学籍档案,对利用学生学籍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保密法》 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 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学生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来各系或者校档案室查阅学生学籍档案者,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查阅;

(二)学籍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服务利用;

(三)学生学籍档案一般不外借,必须外借时,须说明理由,并经主管档案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借出;

(四)学生个人不能查阅自己的档案材料;

(五)查阅学生学籍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若出现此类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学生学籍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六条 学生分配或就业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考取本科院校,所在系应及时将档案转至录取院校。

第二十八条 转递学生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人专程送达;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的学生学籍档案必须严密包封并加盖骑缝公章;

(四)收到档案的单位,须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以示收到。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如有的学生未及时索取档案,各系应将档案交由校档案室妥善保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档案办理流程

 

1.新生报到后,各系到档案室领取统一制作的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档案袋;

2.将打印好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的标签张贴于档案袋封面上;

3.将学生的高考档案和体检表放入档案袋内存放于各系档案柜;

4.各系在每年4月份到教务处领取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学籍表;

5.将填写完整、打印好成绩、盖过教务处公章的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一份)及实习鉴定表、毕业生体检表、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放入档案袋内;

6.将档案袋密封,到教务处盖好公章,由各系统一发放;

7.将填写好的另一份毕业生鉴定表交于教务处,教务处将毕业生鉴定表、学绩表交至校档案室。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