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对学生科学、规范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桐城师专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旅管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明细规定。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一个学年中德、智、体、能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综合测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客观、公平、公正。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学业成绩、能力素质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德、智、体、能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15%、60%、25%。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15%+学业成绩*60%+能力素质*25%
第四条 各同专业年(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作为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和评定奖学金的参考;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平均值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作为毕业鉴定、评选“品学兼优毕业生”及优先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品德行为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15%。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包括以下七小项内容,每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及4分以下。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二)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规定,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自强不息。专业思想巩固,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等现象;
(五)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乐于助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努力完成党、团、学生工作部门及系、班等交给的任务;
(六)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诚实谦虚;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
(七)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在公共场合不起哄,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不在校园内酗酒及赌博,男女交往大方、得体、文明。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包括以下五小项,每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及4分以下。
(一)担任校、系学生会(含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大学生艺术团)干事、校卫队员,能认真履行职责者,加5—10分;
(二)被评为“十佳校星”、“自强之星”者加10分,被评为军训优秀学员及各类积极分子者加5分;
(三)受表彰的集体(含班级、社团、寝室等),每个成员都可加分,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3分,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
(四)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参加志愿者活动,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者,酌情加5—20分;
(五)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有先进事迹的学生加分,经核实无误后由辅导员(班主任)酌情加1—5分。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部分,包括下列八小项:
(一)无故迟到、早退者(含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劳动卫生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扣1分/次;
(二)无故旷课者(含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劳动卫生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扣2分/学时;
(三)凡因宿舍脏、乱、差,受校或系通报批评的,该宿舍每人扣5分/次;从宿舍内往外乱扔东西者扣3—5分/次;
(四)仪表不端,穿背心、拖鞋出入教室、办公室、报告厅等公共场所者扣5分/6次;在禁烟区吸烟者扣5分/次;在校园内酗酒者扣8分/次,赌博者扣10分/次;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及休息者扣5分/次,在校外泡网吧者扣6分/次;
(五)凡违反校规校纪,受辅导员(班主任)公开批评者,扣3分,受校或系通报批评的扣10分/次,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次,受严重警告者扣20分/次,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次,受留校察看者扣50分/次;
(六)凡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次,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次,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50分/次,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次;
(七)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者,经核实无误后由班主任酌情扣1—5分;
(八)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者扣5—10分;情节特别恶劣者扣20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九条 学业成绩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60%。
第十条 学业基本分包括该学年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的成绩。计算方法为:学业基本分=各科成绩之和\科目数。
其中按五级记分法出具成绩的,优、良、中、及格分别记90、80、70、60分,不及格记0分;按两级记分法出具成绩的,合格记75分,不合格记0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包括以下四小项,各班评定时要严格依据评定证明材料逐条加分,可加分情况如下:
(一)凡个人在校、市、省、国家级的报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科研论文,每篇分别加3、5、8、10分;
(二)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者加10分,通过六级者加20分;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者加15分,通过四级者加20分;艺体及非师范类专业学生通过二级者可加10分;参加普通话等级考试获得二级甲等的加10分,获得一级乙等的加15分;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五级(初级某某员)、四级(中级某某员)、三级(高级某某员)、二级(技师)资格后,分别加5、10、20、30分;
(三)凡参加校系各类有利于拓宽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和师范技能的学科知识技能竞赛切有证书或证明着,每次加0.5分,凡在这些比赛中获奖者按不同等级可加1-3分;参加市、省及国家级相关竞赛者加1分,获奖者按不同级别和等级加5-10分。
(四)凡利用所学专业的知识或技能为学校各项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酌情加1-10分。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在学业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四小项:
(一)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二)不交作业,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1分;
(三)自习时间内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每次扣1分;
(四)学期总评不及格者,每科扣2分;补考不及格者,每科扣5分。
第四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能力素质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能力素质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25%。
第十四条 能力素质基本分分三小项,每小项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5分、13分、11分及9分以下,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上好体育课,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二)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早操出勤率高,能自觉锻炼身体,身体素质良好,有充沛精力应付日常学习;
第十五条 能力素质分附加分包括以下七小项,各班评定时要严格依据评定证明材料逐条加分,可加分情况如下
(一)凡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每次每项班级加2分,系级加4分,校级加6分,市级加8分高校类或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获系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加者分别再加3、2、1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加者分别再加6、4、2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加者分别再加8、6、4分;参加高校类或省级文艺、体育比赛获奖者按获奖等级再加10-15分,国家级在此基础上上浮5分;
(二)参加各级学生会、团组织并任部长同级或以上级别干部的,任各社团负责人的,校级加4分,系级加3分;系部聘请的学生辅导员加3分,各部门助理加2分;各班班长、团支书加2分,班委加1分;
(三)为学校的宣传工作做贡献(含投稿、编辑、出版、播音等)加3—6分;在各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国家级10分/篇,省级6分/篇、市级4分/篇,校级2分/篇(属校级加分的每学年加分不得超过10分);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或文章并经系部认定的加2分;社会实践活动受国家级奖励的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6分,校级加4分;
(五)凡坚持体育锻炼、晨会早操全勤者加2分。
(六)凡坚持参加校运动队和校艺术团训练并为校队正式成员的酌情加1-3分;
(七)毕业实习成绩优秀者,加10分。
第十六条 能力素质表现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四小项:
(一)凡校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二)体育不达标者,扣10分。
(三)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助理,工作不尽职,或因工作不力,出现明显差错者,酌情扣3—10分;
(四)教育实习不及格者扣10分。
第十七条 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测评中,凡所述不能包括者,需加减分,由旅管系与校学生处商定后决定。各项的最后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低于0分按0分计。
第五章 综合测评实施步骤
第十八条 每学年结束后每位学生必须认真按测评的三大内容实事求是地填写测评表格里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向班级评议小组汇报。各班常设测评小组,原则上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班级团支书及2-4名学生代表(代表由本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组成,测评小组负责记录和收集学生有关测评内容材料,综合整理学生的测评得分,测评得分保留2位小数点。旅管系学生干事负责审核各班测评结果,并将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布。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步骤:(1)首先由学生本人按测评办法内容自我打分,然后由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合议打分,计算出学生的最后得分;(2)各班测评结果报系领导审核;(3)旅管系将分数公布第一榜,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4)旅管系系将测评结果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校、系一级学生干部的评分应征求校有关主管部门及各系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标志着学生的成绩和素质,必须实事求是地依据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除20分。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按各项测评内容得分算出最终得分,然后按照85—100分,75—84.9分、65—74.9分、0—64.9分的划分标准,分别折算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不能参加校 评优评先等奖项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将综合测评的有关材料存入其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旅管系负责解释。
桐城师专旅管系
201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