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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管系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时间:2019-06-21浏览:302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
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
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
(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
(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
(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
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
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
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
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
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外的道路积雪;班主任、各处室成员及校医应提前到校视察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学生教育、课间巡视等工作。
第十二条:校园施工,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仪器设备并做好防护工作;学生指导处应会同年级部和班主任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安全巡视,杜绝校园安全隐患。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上报安全监督等部门。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程序及办法,同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如遇校外人员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门卫及在现场的教工应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本着及时、有效、规范的原则,认真处理。
第三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损害的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校园意外事故,且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因教师或者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赔偿责任,并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因不及时处理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师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园意外事故直接责任人”是指:
(一)因玩忽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在课堂(含实验课及在室外进行的有关课程)的,该课程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在专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库房的,该专用教室等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三)电路安全,电工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以上条文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