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有关章程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及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解除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的奖项等)。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解除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七条 辅导员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签署辅导员意见、系意见,签署完成后及时报学生处处理。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学生处受理后,在部门会议上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做出是否进入学校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九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
(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
(四)申请时间:学生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六个月以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以上。毕业班学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
(五)学生受处分后没有再发生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所在班级80%以上学生认可;
第十条 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生处在《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为1年及以上。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处做出进入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处组织民主评
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会由学生处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领导、申请学生所在系系主任及相关的负责老师组成。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讨论、审定。
第五章 解除或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校发文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同意解除处分,但学校审定后没有批准的,由学生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