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2016年12月16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校教务处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因创新创业,或者因为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到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新生报到时学校由教务处组织各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教务处以及系部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复查有疑问者,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条 学校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短期内能治愈者,经系部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级新生报到时持县级以上医校的康复证明,向所属系申请入学,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校复查合格,所属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等形式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参加运动会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未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教师可根据本办法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根据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和请假情况,酌情计分。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成绩定为不及格,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因不可抗力造成缺课,且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如平时学习成绩确属优良,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由主管系(部)领导批准,可以继续跟班学习和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严肃认真对待考核。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一般按五级分制记入成绩,即: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登记时必须全面反映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五年制专业前两年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按照40%、20%、40%的比例组成)。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结合以及闭卷、开卷、实践操作等方法。考查课程应结合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堂讨论、实际操作、平时测验、期末考核等进行。核心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系(部)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核、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70%。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践性环节课程或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记分。及格以上的课程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及格,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进行重修。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或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或缺交作业量达1/3,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授课教师有权决定其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教师或系部必须有真实有效的相关记录。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学生有3次旷课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补考。
(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及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八)款,作开除学籍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运动会、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
第十九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室)审核意见,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学生因公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须由活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均以旷考论。
(二)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该课程记为旷考,一律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三)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作弊,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本校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二十三条 各系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对学生课程成绩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发布警示通告。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课程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五年制学生在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前应当参加进入高等教育的过关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不合格者不予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一学年两个学期所学课程的成绩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者,则留级处理。
(二)一学年两个学期所学课程的成绩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不及格者,则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已修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留级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不含体育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入学时间超过一学期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在校期间有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五)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合格学科;
(六)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班级排名未达前50%;
(七)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互转;
(八)中高职分类招生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九)校企合作班、定单培养班(签协议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十)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十一)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转专业的学生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按《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被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委培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和按受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育厅允许和备案的,学生可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按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办理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学生,未办清退学手续的,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在校内公告,各系负责告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下(含三门)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两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二)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其学制年限。最长年限可延长学制年限两年。重修不单独占时间。
(三)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又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核实后由教务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领导接待日、学生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要自觉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有关程序和管理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校另行制定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另行制定优秀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另行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送达本人签字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另行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或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以学校处分决定或处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更改决定或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弟六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接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在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接受其他形式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各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