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来源: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15-11-23浏览次数:61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其会员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等内容,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校团委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校团委主要管理职责为:

1、全面负责,研究决定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违纪处理等行政事物;

2、负责对学生社团主要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负责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重大活动审批,活动基金的管理,学生社团评估表彰及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均应冠以“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社团(协会)”字样,学生社团组织活动或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是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正式登记注册的在校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负责。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一)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挂靠的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挂靠单位须是校内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必须包括社团名称、宗旨、挂靠单位;学生社团类别;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等。

5)遵守社团管理制度、社团经费管理制度。

(二)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其发起负责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申请书;

2)社团章程草案;

3)社团发起负责人的学生证或其复印件及所在系推荐意见;

4)社团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姓名、年龄、住址、班级、简历);

5)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的书面意见;

6)校团委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校团委,一份学生社团自留,另一份存学生社团挂靠单位)。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学生社团即正式成立。

内容基本相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设立分会的学生社团除外);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全校宣告成立。

第九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学期注册:

1、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均要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时须向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上一学期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

(1)上一学期学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2)学生社团的变更情况;

(3)学生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4)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2、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校团委﹑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各执一份)。

3、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行解散。

第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成员中酝酿推荐候选人上报校团委批准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及财务管理人面(办公室主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学生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学生社团成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团委社团管理的会议,培养学生社团后备力量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负责人:

1、有两门(含两门)功课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因违反规定,被管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招收会员的办法,会员在每学期初,持会员证注册,不执行规定者视为自动离会。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

1、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应是188比分直播_球探足球比分-劲爆体育党政部门(含教研室)。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应熟悉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用途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学生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学生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并提供所需的帮助和支持。

2、学生社团的顾问

(1)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学生社团的顾问。学生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2)聘请顾问时,学生社团须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1、会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2、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须首先向校团委和挂靠单位申请报批:

(1)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研讨会等活动;

(4)讲座﹑报告等活动;

(5)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6)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7)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

(8)涉及宗教,民族的活动;

(9)其他关系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3、申请举办上述活动须在活动一个星期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学生社团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5、禁止一切商业性质的活动,涉及企业赞助的活动,对企业只能做一般性的宣传。

6、社团无权与任何企事业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校团委申请。

7、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作作有效宣传且必须及时通知会员。

第十四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需经团委批准后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财物的管理

1、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学校提供的经费和自筹活动经费,学生社团每学期要根据活动计划向校团委列报经费使用计划。

2、各社团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标准应报校团委批准,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各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3、社团应拟订详细财务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社团会长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经费及物品的收入和支出。社团须定期公布经费及物品的收支总结报告,以便管理部门检查和监督。校团委不定期地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社团的经费和物品归该组织所有(由学校支持的除外),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5、社团更换负责人时,财物移交校团委代管,原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出具财物清单,核实无误后转交新学生社团负责人。

6、社团解散时,财物移交校团委代管,原社团负责人须出具经费和物品清单。

第四章    违纪责任

第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学生社团违纪行为:

1、经登记或逾期不注册且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开展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4、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活动者;

5、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而开展活动者;

6、从事有碍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7、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经费者;

8、侵吞学生社团财物,挪用学生社团经费者;

9、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社团的处理:

1、学生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2、对学生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学生社团经整顿后需重新开始活动者,须重新注册。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解散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三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提出解散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社团部予以解散该学生社团:

1、会员长期不足30人者;

2、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3、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4、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5、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学生社团注册者;

6、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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